文章出處:海域的邊界是怎麼劃分的?
前一陣子,南海仲裁的事搞得大家心煩氣躁,
好多人怎麼也搞不懂,明明就是咱自己的事兒,為啥要讓什麼海牙國際法院來指手畫腳。
除了嚴正表明我們的態度之外,我們也應該尋思一個挺重要的事,
那就是“海域的邊界到底是怎麼劃分出來的”。
最近,公眾號大象公會就針對海域邊界的劃分問題寫了一篇文章,進行了梳理。
首先,在海域邊界劃分上,最容易想到的一種辦法就是,
使用等距離線劃分,也就是
“在測算國之間畫一條等距離線,線上的每一點與各相關國家領海基線上的最近點等距離”。
這等距離線看上去貌似蠻好的,但到了實際情況,就會出現各種各樣的問題。
比如說,有的國家海岸線是凹進去的,有的國家海岸線是凸出來的,
如果發生爭端的這兩個國家,恰好是一個凹進去,一個凸出來,
那凹進去的那個國家肯定不同意使用等距離線劃分。
上世紀六十年代就有個案例,說明了用等距離線劃分這法子,可能不太行得通。
1969年,國際法院審理了第一起海洋劃界案,就是北海大陸架案。
當時涉及到這個海域糾紛的有三個國家,分別是聯邦德國、丹麥和荷蘭。
雖然這三個國家的海岸線都是凹進去的,
但德國很倒霉,正好在凹形的中間,這就相當於在一個角上。
這時候如果國際法院嚴格使用等距離線來劃界的話,那德國就吃了大虧了,
因為它只能分到5%的北海海床,而丹麥卻能分到10%,荷蘭最多,可以分到11%。
當時國際法院沒有用等距離線劃分的辦法,
否定了丹麥和荷蘭的主張,提出海域劃界要依照公平的原則,
考慮到一切有關的情況,使每一方都能盡可能多地得到其陸地領土自然延伸的一部分。
所以,最後法院的判決,讓德國的大陸架增加了12000平方公里。
所以第二種劃分方法就是公平原則。
把公平原則的靈活性發揮到極致的,是1984年的緬因灣案。
1976年,美國和加拿大都希望能用一條線在緬因灣劃分出各自的大陸架和專屬漁區。
雙方從自身利益出發。
美國這邊說,要按照特殊情況劃界,加拿大那邊說,要用等距離線劃分,
兩遍就這麼吵吵了好幾年,一直也沒個結果。
1979年它們決定把這棘手的活兒推給國際法院。
國際法院咋辦呢?它們想了個辦法,就是以地理因素為基礎,
在劃界時考慮海床洋底、上覆水域和生物資源的分佈。
所以,他們採用了幾何的方法,計算兩國海岸線的長度比例,
調整中間線的位置,最終確定出四個坐標點,
然後把這四個點連起來,這條線就是緬因灣大陸架和專屬漁區的單一邊界。
這種劃分法後來也被美國和加拿大分別接受。
那既然等距離原則不好用,那乾脆就別用不就得了?直接用公平原則唄?
事情可沒那麼簡單。儘管各個國家的海岸線形狀都不相同,
但每個國家的出發點都一樣,都希望能最大限度地擴大自己的利益。
所以,雖然等距離原則在實際中不咋實用,
但也有一群擁護者,比如英國、希臘、日本、意大利、智利這些國家;
公平原則那邊也有一票人擁戴,比如法國、愛爾蘭、波蘭、土耳其、委內瑞拉等等。
正是因為這樣,回顧近些年國際法院的判例,
就會發現等距離原則和公平原則往往會同時出現。
比如先畫出一條臨時的等距離線,然後再根據特殊情況進行調整,盡可能取得公平的結果。
比如說,2002年,喀麥隆訴尼日利亞案,2009年,羅馬尼亞訴烏克蘭案,
以及2012年,孟加拉灣的劃界案,都符合這個趨勢。
更早一些的話,還有1991年,卡塔爾訴巴林案。
在這個案子裡,法院裁定巴林構成了特殊情況,
然後調整了臨時等距離線,而卡塔爾一方沒有被當做特殊情況。
這裡需要注意的是啊,無論國際法院在裁決的時候,使用哪種劃界方式,
想要讓它的裁決合法有效,都必須得具備一個前提,
那就是當事國必須一致同意將雙方的爭端提交國際法院才行。
像菲律賓這種單方面申請仲裁的,本身就不符合立案的標準。
另外,還有一個有趣的地方是,西歐、北美,
以及有第三方介入傳統的北非、拉美這些前歐洲殖民地國家,
更傾向於將海域上的爭端訴諸國際法院;
而咱們這些東方國家還是比較喜歡用談判啊、調整啊、斡旋啊這些政治手段解決爭議。
本文源自:公眾號“大象公會”(海域邊界該怎麼劃?)
稿:桃子
轉載: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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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1. 等距離線劃分
“在測算國之間畫一條等距離線,
線上的每一點與各相關國家領海基線上的最近點等距離”。
這等距離線看上去貌似蠻好的,但到了實際情況,就會出現各種各樣的問題。
比如說,有的國家海岸線是凹進去的,有的國家海岸線是凸出來的,
如果發生爭端的這兩個國家,恰好是一個凹進去,一個凸出來,
那凹進去的那個國家,肯定不同意使用等距離線劃分。
2. 公平原則劃分
考慮到一切有關的情況,使每一方都能盡可能多地,得到其陸地領土自然延伸的一部分。
而把公平原則的靈活性發揮到極致的,是1984年的緬因灣案。
1976年,美國和加拿大都希望能用一條線,
在緬因灣劃分出各自的大陸架和專屬漁區。雙方從自身利益出發。
美國這邊說,要按照特殊情況劃界,加拿大那邊說,要用等距離線劃分,
兩遍就這麼吵吵了好幾年,一直也沒個結果。
1979年它們決定把這棘手的活兒推給國際法院。
國際法院咋辦呢?它們想了個辦法,就是以地理因素為基礎,
在劃界時考慮海床洋底、上覆水域和生物資源的分佈。
所以,他們採用了幾何的方法,計算兩國海岸線的長度比例,
調整中間線的位置,最終確定出四個坐標點,
然後把這四個點連起來,這條線就是緬因灣大陸架和專屬漁區的單一邊界。
這種劃分法後來也被美國和加拿大分別接受。
目前,等距離原則的擁護者,比如英國、希臘、日本、意大利、智利這些國家;
公平原則的擁戴者,比如法國、愛爾蘭、波蘭、土耳其、委內瑞拉等等。
另外,還有一個有趣的地方是,西歐、北美,
以及有第三方介入傳統的北非、拉美這些前歐洲殖民地國家,
更傾向於將海域上的爭端訴諸國際法院;
而東方國家還是比較喜歡用談判啊、調整啊、斡旋啊這些政治手段解決爭議。
前一陣子,南海仲裁的事搞得大家心煩氣躁,
好多人怎麼也搞不懂,明明就是咱自己的事兒,為啥要讓什麼海牙國際法院來指手畫腳。
除了嚴正表明我們的態度之外,我們也應該尋思一個挺重要的事,
那就是“海域的邊界到底是怎麼劃分出來的”。
最近,公眾號大象公會就針對海域邊界的劃分問題寫了一篇文章,進行了梳理。
首先,在海域邊界劃分上,最容易想到的一種辦法就是,
使用等距離線劃分,也就是
“在測算國之間畫一條等距離線,線上的每一點與各相關國家領海基線上的最近點等距離”。
這等距離線看上去貌似蠻好的,但到了實際情況,就會出現各種各樣的問題。
比如說,有的國家海岸線是凹進去的,有的國家海岸線是凸出來的,
如果發生爭端的這兩個國家,恰好是一個凹進去,一個凸出來,
那凹進去的那個國家肯定不同意使用等距離線劃分。
上世紀六十年代就有個案例,說明了用等距離線劃分這法子,可能不太行得通。
1969年,國際法院審理了第一起海洋劃界案,就是北海大陸架案。
當時涉及到這個海域糾紛的有三個國家,分別是聯邦德國、丹麥和荷蘭。
雖然這三個國家的海岸線都是凹進去的,
但德國很倒霉,正好在凹形的中間,這就相當於在一個角上。
這時候如果國際法院嚴格使用等距離線來劃界的話,那德國就吃了大虧了,
因為它只能分到5%的北海海床,而丹麥卻能分到10%,荷蘭最多,可以分到11%。
當時國際法院沒有用等距離線劃分的辦法,
否定了丹麥和荷蘭的主張,提出海域劃界要依照公平的原則,
考慮到一切有關的情況,使每一方都能盡可能多地得到其陸地領土自然延伸的一部分。
所以,最後法院的判決,讓德國的大陸架增加了12000平方公里。
所以第二種劃分方法就是公平原則。
把公平原則的靈活性發揮到極致的,是1984年的緬因灣案。
1976年,美國和加拿大都希望能用一條線在緬因灣劃分出各自的大陸架和專屬漁區。
雙方從自身利益出發。
美國這邊說,要按照特殊情況劃界,加拿大那邊說,要用等距離線劃分,
兩遍就這麼吵吵了好幾年,一直也沒個結果。
1979年它們決定把這棘手的活兒推給國際法院。
國際法院咋辦呢?它們想了個辦法,就是以地理因素為基礎,
在劃界時考慮海床洋底、上覆水域和生物資源的分佈。
所以,他們採用了幾何的方法,計算兩國海岸線的長度比例,
調整中間線的位置,最終確定出四個坐標點,
然後把這四個點連起來,這條線就是緬因灣大陸架和專屬漁區的單一邊界。
這種劃分法後來也被美國和加拿大分別接受。
那既然等距離原則不好用,那乾脆就別用不就得了?直接用公平原則唄?
事情可沒那麼簡單。儘管各個國家的海岸線形狀都不相同,
但每個國家的出發點都一樣,都希望能最大限度地擴大自己的利益。
所以,雖然等距離原則在實際中不咋實用,
但也有一群擁護者,比如英國、希臘、日本、意大利、智利這些國家;
公平原則那邊也有一票人擁戴,比如法國、愛爾蘭、波蘭、土耳其、委內瑞拉等等。
正是因為這樣,回顧近些年國際法院的判例,
就會發現等距離原則和公平原則往往會同時出現。
比如先畫出一條臨時的等距離線,然後再根據特殊情況進行調整,盡可能取得公平的結果。
比如說,2002年,喀麥隆訴尼日利亞案,2009年,羅馬尼亞訴烏克蘭案,
以及2012年,孟加拉灣的劃界案,都符合這個趨勢。
更早一些的話,還有1991年,卡塔爾訴巴林案。
在這個案子裡,法院裁定巴林構成了特殊情況,
然後調整了臨時等距離線,而卡塔爾一方沒有被當做特殊情況。
這裡需要注意的是啊,無論國際法院在裁決的時候,使用哪種劃界方式,
想要讓它的裁決合法有效,都必須得具備一個前提,
那就是當事國必須一致同意將雙方的爭端提交國際法院才行。
像菲律賓這種單方面申請仲裁的,本身就不符合立案的標準。
另外,還有一個有趣的地方是,西歐、北美,
以及有第三方介入傳統的北非、拉美這些前歐洲殖民地國家,
更傾向於將海域上的爭端訴諸國際法院;
而咱們這些東方國家還是比較喜歡用談判啊、調整啊、斡旋啊這些政治手段解決爭議。
本文源自:公眾號“大象公會”(海域邊界該怎麼劃?)
稿:桃子
轉載: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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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1. 等距離線劃分
“在測算國之間畫一條等距離線,
線上的每一點與各相關國家領海基線上的最近點等距離”。
這等距離線看上去貌似蠻好的,但到了實際情況,就會出現各種各樣的問題。
比如說,有的國家海岸線是凹進去的,有的國家海岸線是凸出來的,
如果發生爭端的這兩個國家,恰好是一個凹進去,一個凸出來,
那凹進去的那個國家,肯定不同意使用等距離線劃分。
2. 公平原則劃分
考慮到一切有關的情況,使每一方都能盡可能多地,得到其陸地領土自然延伸的一部分。
而把公平原則的靈活性發揮到極致的,是1984年的緬因灣案。
1976年,美國和加拿大都希望能用一條線,
在緬因灣劃分出各自的大陸架和專屬漁區。雙方從自身利益出發。
美國這邊說,要按照特殊情況劃界,加拿大那邊說,要用等距離線劃分,
兩遍就這麼吵吵了好幾年,一直也沒個結果。
1979年它們決定把這棘手的活兒推給國際法院。
國際法院咋辦呢?它們想了個辦法,就是以地理因素為基礎,
在劃界時考慮海床洋底、上覆水域和生物資源的分佈。
所以,他們採用了幾何的方法,計算兩國海岸線的長度比例,
調整中間線的位置,最終確定出四個坐標點,
然後把這四個點連起來,這條線就是緬因灣大陸架和專屬漁區的單一邊界。
這種劃分法後來也被美國和加拿大分別接受。
目前,等距離原則的擁護者,比如英國、希臘、日本、意大利、智利這些國家;
公平原則的擁戴者,比如法國、愛爾蘭、波蘭、土耳其、委內瑞拉等等。
另外,還有一個有趣的地方是,西歐、北美,
以及有第三方介入傳統的北非、拉美這些前歐洲殖民地國家,
更傾向於將海域上的爭端訴諸國際法院;
而東方國家還是比較喜歡用談判啊、調整啊、斡旋啊這些政治手段解決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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