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兆豐:互聯網經濟治理的核心
這條音頻給你說說互聯網經濟治理的四大核心問題。
前不久,阿里研究院主辦了“遠見2046——第二屆新經濟智庫大會”。
在會上,北京大學國家發展研究院教授薛兆豐,
發布並解析了《互聯網經濟治理手冊》的階段性成果。
薛兆豐說,互聯網經濟治理有四大核心問題:誰的資產?誰的責任?誰來試水?向誰靠攏?
第一個基本問題是產權歸誰。
互聯網經濟產生了許多新的數據。數據就是資產。
比如一個人逛淘寶產生的數據,到底應該歸誰,是消費者,還是網店,還是淘寶平台,
還是政府?大家都覺得應該歸自己,
但薛兆豐說,整個治理的規則,會朝著一個平衡點去移動。
這個平衡點,就是數據資產價值的最大化。
舉個例子,人們用Kindle看書的時候,會順手劃下劃線,
這個下劃線信息的知識產權實際是歸亞馬遜平台的。
因為你買了Kindle之後,第一次用的時候,就接受了協議,把知識產權歸亞馬遜了。
薛兆豐覺得這個界定是合理的,因為亞馬遜平台使用這些信息產生的價值,
要比每個人把這些藏起來當做隱私的價值大得多。
所以,未來誰能把數據用好,數據就更可能是誰的。
那些能盡量把這個資產的潛在價值發揮到最大的治理規則,
能讓數據資產發揮最大效益的產權界定原則,
就是好的並且穩定的規則,大家也願意遵守這樣的規則。
第二個基本問題是責任歸誰。
一個人在淘寶上買了假貨,如果問題都算這個人的,那這個人的損失就達到了最大化。
如果把責任推給平台,那麼平台就要承擔很大的成本。
不僅是賠償成本,還有管理成本,因為要雇好多人打假,
甚至還要開發獨創性的技術來進行打假,這也是成本。
雖然阿里這樣的平台一直在用技術來打假,但是它也不能承受無限的責任。
所以,我們應該追求的,不是單獨一方的責任最大化,單獨一方的成本最小化,
而是整個互聯網治理的社會總成本的最小化。
在進行責任分攤的時候,如果能讓全社會總的治理成本最小化,
這樣的治理體制就是合理的。在這當中,沒有誰是完全免責的,也沒有誰是負全責的,
而是一個平等的、協同治理的生態。
第三個基本問題是誰來試水。
薛兆豐認為,應該先讓新事物發展,如果出現重大的問題,法律和管制再跟進。
因為法律和管制需要適應社會的發展,而不是社會發展適應預定的法律和管制。
比如市場准入問題。 2010年,工商總局49號令,
確認了自然人只要向互聯網平台申報了他們的真實身份,就可以在網上做電商了。
這樣一下子讓門檻降低了,電子商務得到了蓬勃發展。
這是電子商務發展歷史上一個很重要的製度創新。
至於電商到什麼階段要去工商登記,應該讓他們自由選擇。
就好像談戀愛一樣,兩個人可能先是同學、同事,後來成為戀人,然後再去登記結婚。
如果規定談戀愛之前就必須到民政局登記,世界上絕大多數的好姻緣可能就不會存在了。
所以讓互聯網平台先試水,發現重大問題,法律制度再跟進,這是我們的一個共識。
第四個基本問題是向誰靠攏,也就是到底向線下靠攏,還是向線上靠攏?
現在有很多討論,說線上線下不公平。
薛兆豐覺得,討論公不公平本身是沒有意義的,因為線上線下的情況不一樣,
比如線上有數據資產,有刷信用值這種行為,線下就沒有。
所以公不公平不重要,重要的是我們要看到未來的發展方向。
我們評判一個規則到底合不合理,
不應該根據它是不是和線下看齊,而應該根據未來的發展趨勢。
對待新的治理模式也是一樣,要看它是不是符合未來的發展趨勢。
既然是新事物,就不要用老的方式來對待,
要給這種新生事物一個恰當的身份,以及恰當的治理規則。
我們要用發展的眼光,讓線上帶動線下,讓線下朝著線上新的標準來轉變。
以上觀點,供你參考。
本文源自:公眾號“阿里研究院”(遠見2046 | 薛兆豐:互聯網經濟治理四問)
稿:亞平寧
轉載:得到
------------------
主旨:
1. 產權歸誰
治理的規則,會朝著一個平衡點去移動。這個平衡點,就是數據資產價值的最大化。
舉個例子,人們用Kindle看書的時候,會順手劃下劃線,
這個下劃線信息的知識產權實際是歸亞馬遜平台的。
因為你買了Kindle之後,第一次用的時候,就接受了協議,把知識產權歸亞馬遜了。
薛兆豐覺得這個界定是合理的,因為亞馬遜平台使用這些信息產生的價值,
要比每個人把這些藏起來當做隱私的價值大得多。
所以,未來誰能把數據用好,數據就更可能是誰的。
那些能盡量把這個資產的潛在價值發揮到最大的治理規則,
能讓數據資產發揮最大效益的產權界定原則,
就是好的並且穩定的規則,大家也願意遵守這樣的規則。
2. 責任歸誰
我們應該追求的,不是單獨一方的責任最大化,單獨一方的成本最小化,
而是整個互聯網治理的社會總成本的最小化。
在進行責任分攤的時候,如果能讓全社會總的治理成本最小化,
這樣的治理體制就是合理的。在這當中,沒有誰是完全免責的,也沒有誰是負全責的,
而是一個平等的、協同治理的生態。
3. 誰來試水
就好像談戀愛一樣,兩個人可能先是同學、同事,後來成為戀人,然後再去登記結婚。
如果規定談戀愛之前就必須到民政局登記,世界上絕大多數的好姻緣可能就不會存在了。
所以讓互聯網平台先試水,發現重大問題,法律制度再跟進,這是我們的一個共識。
4. 向誰靠攏
我們評判一個規則到底合不合理,
不應該根據它是不是和線下看齊,而應該根據未來的發展趨勢。
對待新的治理模式也是一樣,要看它是不是符合未來的發展趨勢。
既然是新事物,就不要用老的方式來對待,
要給這種新生事物一個恰當的身份,以及恰當的治理規則。
我們要用發展的眼光,讓線上帶動線下,讓線下朝著線上新的標準來轉變。
這條音頻給你說說互聯網經濟治理的四大核心問題。
前不久,阿里研究院主辦了“遠見2046——第二屆新經濟智庫大會”。
在會上,北京大學國家發展研究院教授薛兆豐,
發布並解析了《互聯網經濟治理手冊》的階段性成果。
薛兆豐說,互聯網經濟治理有四大核心問題:誰的資產?誰的責任?誰來試水?向誰靠攏?
第一個基本問題是產權歸誰。
互聯網經濟產生了許多新的數據。數據就是資產。
比如一個人逛淘寶產生的數據,到底應該歸誰,是消費者,還是網店,還是淘寶平台,
還是政府?大家都覺得應該歸自己,
但薛兆豐說,整個治理的規則,會朝著一個平衡點去移動。
這個平衡點,就是數據資產價值的最大化。
舉個例子,人們用Kindle看書的時候,會順手劃下劃線,
這個下劃線信息的知識產權實際是歸亞馬遜平台的。
因為你買了Kindle之後,第一次用的時候,就接受了協議,把知識產權歸亞馬遜了。
薛兆豐覺得這個界定是合理的,因為亞馬遜平台使用這些信息產生的價值,
要比每個人把這些藏起來當做隱私的價值大得多。
所以,未來誰能把數據用好,數據就更可能是誰的。
那些能盡量把這個資產的潛在價值發揮到最大的治理規則,
能讓數據資產發揮最大效益的產權界定原則,
就是好的並且穩定的規則,大家也願意遵守這樣的規則。
第二個基本問題是責任歸誰。
一個人在淘寶上買了假貨,如果問題都算這個人的,那這個人的損失就達到了最大化。
如果把責任推給平台,那麼平台就要承擔很大的成本。
不僅是賠償成本,還有管理成本,因為要雇好多人打假,
甚至還要開發獨創性的技術來進行打假,這也是成本。
雖然阿里這樣的平台一直在用技術來打假,但是它也不能承受無限的責任。
所以,我們應該追求的,不是單獨一方的責任最大化,單獨一方的成本最小化,
而是整個互聯網治理的社會總成本的最小化。
在進行責任分攤的時候,如果能讓全社會總的治理成本最小化,
這樣的治理體制就是合理的。在這當中,沒有誰是完全免責的,也沒有誰是負全責的,
而是一個平等的、協同治理的生態。
第三個基本問題是誰來試水。
薛兆豐認為,應該先讓新事物發展,如果出現重大的問題,法律和管制再跟進。
因為法律和管制需要適應社會的發展,而不是社會發展適應預定的法律和管制。
比如市場准入問題。 2010年,工商總局49號令,
確認了自然人只要向互聯網平台申報了他們的真實身份,就可以在網上做電商了。
這樣一下子讓門檻降低了,電子商務得到了蓬勃發展。
這是電子商務發展歷史上一個很重要的製度創新。
至於電商到什麼階段要去工商登記,應該讓他們自由選擇。
就好像談戀愛一樣,兩個人可能先是同學、同事,後來成為戀人,然後再去登記結婚。
如果規定談戀愛之前就必須到民政局登記,世界上絕大多數的好姻緣可能就不會存在了。
所以讓互聯網平台先試水,發現重大問題,法律制度再跟進,這是我們的一個共識。
第四個基本問題是向誰靠攏,也就是到底向線下靠攏,還是向線上靠攏?
現在有很多討論,說線上線下不公平。
薛兆豐覺得,討論公不公平本身是沒有意義的,因為線上線下的情況不一樣,
比如線上有數據資產,有刷信用值這種行為,線下就沒有。
所以公不公平不重要,重要的是我們要看到未來的發展方向。
我們評判一個規則到底合不合理,
不應該根據它是不是和線下看齊,而應該根據未來的發展趨勢。
對待新的治理模式也是一樣,要看它是不是符合未來的發展趨勢。
既然是新事物,就不要用老的方式來對待,
要給這種新生事物一個恰當的身份,以及恰當的治理規則。
我們要用發展的眼光,讓線上帶動線下,讓線下朝著線上新的標準來轉變。
以上觀點,供你參考。
本文源自:公眾號“阿里研究院”(遠見2046 | 薛兆豐:互聯網經濟治理四問)
稿:亞平寧
轉載:得到
------------------
主旨:
1. 產權歸誰
治理的規則,會朝著一個平衡點去移動。這個平衡點,就是數據資產價值的最大化。
舉個例子,人們用Kindle看書的時候,會順手劃下劃線,
這個下劃線信息的知識產權實際是歸亞馬遜平台的。
因為你買了Kindle之後,第一次用的時候,就接受了協議,把知識產權歸亞馬遜了。
薛兆豐覺得這個界定是合理的,因為亞馬遜平台使用這些信息產生的價值,
要比每個人把這些藏起來當做隱私的價值大得多。
所以,未來誰能把數據用好,數據就更可能是誰的。
那些能盡量把這個資產的潛在價值發揮到最大的治理規則,
能讓數據資產發揮最大效益的產權界定原則,
就是好的並且穩定的規則,大家也願意遵守這樣的規則。
2. 責任歸誰
我們應該追求的,不是單獨一方的責任最大化,單獨一方的成本最小化,
而是整個互聯網治理的社會總成本的最小化。
在進行責任分攤的時候,如果能讓全社會總的治理成本最小化,
這樣的治理體制就是合理的。在這當中,沒有誰是完全免責的,也沒有誰是負全責的,
而是一個平等的、協同治理的生態。
3. 誰來試水
就好像談戀愛一樣,兩個人可能先是同學、同事,後來成為戀人,然後再去登記結婚。
如果規定談戀愛之前就必須到民政局登記,世界上絕大多數的好姻緣可能就不會存在了。
所以讓互聯網平台先試水,發現重大問題,法律制度再跟進,這是我們的一個共識。
4. 向誰靠攏
我們評判一個規則到底合不合理,
不應該根據它是不是和線下看齊,而應該根據未來的發展趨勢。
對待新的治理模式也是一樣,要看它是不是符合未來的發展趨勢。
既然是新事物,就不要用老的方式來對待,
要給這種新生事物一個恰當的身份,以及恰當的治理規則。
我們要用發展的眼光,讓線上帶動線下,讓線下朝著線上新的標準來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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